《郧西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从2013年9月颁布实施至今已经适用五年,今年9月到期。我局依据上级文件,对《郧西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请相关单位于2018年4月20日之前,将具体修改意见以文字形式报县国资局办公室(县政府综合楼四楼)。
联系人: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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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郧西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郧西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运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县、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包括:
(一)县、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三)县、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作为县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县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企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事项,均须报主管部门会同县国资局审核后,按本办法进行审批。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四条 凡是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要求,在县国资局办理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等产权发生增减变化时,必须在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县国资局申报,并办理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县国资局可适时对企业国有资产使用主体进行财务检查。各企业必须按时向县国资局提交财务报告和经营年度报告书(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在企业年度会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年度检查登记(应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报告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法定代表人变动情况;
(五)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产评估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对相关资产实际价值进行评估确认。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抵押、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抵债;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县政府或者县国资局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县国资局核准备案。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2个月。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合法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股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等行为,包括出售、出租、联营、股份经营、合资合作经营、以物抵债、拍卖、报废、核销等行为,范围包括企业产权、股权、债权、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意见;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方案。涉及企业整体改制、转让的还应提供企业整体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决议、清产核资结果报告;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四)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国资局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及相关的产权权属证明,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复印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文件;
(八)涉及国有资产报废、核销的,应提供资产情况说明、原始资料和凭证、账目明细表、固定资产鉴定结论等。
(九)其它。
第十二条 县国资局收到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申请后,应对申报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认真审核,涉及国有资产报废、核销的,县国资局组织人员对资产、账目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的要求,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县属国有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处置资产的,经县国资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二)县属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由县国资局批准或审核;其他县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国资局批准或审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资产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产权转让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产权转让事项,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才能组织实施。
(三)资产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县国资局审批;资产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经县国资局审核批准后,必须到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不得擅自处置交易。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产权转让项目的首次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市场反应和标的企业情况,适当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在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转让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程序,工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办理产权交易登记手续时,须要求交易方提供县国资局的批复和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鉴证书后,方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含股权、土地、房屋、车辆、设备)转移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涉及国有产权变动、注销的,应及时到县国资局办理国有资产变动、注销登记,由国资部门致函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程序上交县财政局,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用于人员安置费用、清偿债务或再生产支出的,应由资产处置企业提出资金返拨申请经县国资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局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
第五章 资产租赁与抵押
第二十条 企业资产对外租赁,应报经县国资局审批备案。对外出租,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租赁期最长不超过5年,承租人应缴纳租赁抵押金。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抵押资产应报经县国资局批准,获取资金必须用于自身的经营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企业抵押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进行担保,特殊情况须报县国资局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可以进行担保,但是担保方与被担保方要遵守《担保法》的规定,并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六章 联营投资和合并、兼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外投资、联营,须报主管部门、发改委、县国资局等部门审核,再按其他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兼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可按清算价值无偿办理资产划拨手续,但须明晰合并、兼并截止日之前企业的经营绩效及相应的经营责任。除此之外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合并、兼并,视同产权交易,按本办法中第二章、第四章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实施对外投资联营,合并、兼并重组前应报县国资局审批,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投资可行性分析;
(三)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四)草签的投资或合并、兼并协议书。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办理国有产权登记,不参加产权年检,不按时报送会计报告,不及时按规定程序上交属于国有资本收益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兼并、投资、担保、抵押、租赁的行为,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不进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损害国有权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省纪委《足球比分直播,足球比分网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及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